全媒體記者 卓婷婷 張恒
近年來,游樂場的項目不斷推陳出新,各式各樣的游樂設施,在給廣大市民帶來歡樂的同時,也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。如果在游樂場里玩耍時不慎摔傷,這個責任又該由誰來承擔?
2月19日,西平縣居民黃女士在西平縣某娛樂中心彩虹滑道游玩時,因使用游玩用具與其他游客發生爭執,在爭執過程中被其他游玩人員撞倒摔傷。事后黃女士報了警,由于天氣原因,園區內的攝像頭模糊,沒能找到撞人者。黃女士要求游樂園給予賠償。
游樂園負責人表示他們沒有責任,一氣之下的黃女士將游樂園投訴至西平縣消費者協會,請求幫助維權,要求游樂園賠償醫療費、誤工費、精神損失等費用合計10000元。
西平縣消費者協會接到投訴后,針對該事件的特殊性,迅速啟動消費糾紛調解機制,并對此開展調查、調解工作。
“在處理這件投訴的過程中,因監控畫面不清晰,造成事發的時候撞到黃女士的顧客無法找到,承擔責任方不容易追究。經營者現場有警示標語,營業執照齊全,事發的時候經營場所的工作人員多次勸導黃女士離開危險區域,黃女士拒不離開,在這過程中,黃女士也有一定的責任。”西平縣消費者協會呂華表示,娛樂園不愿意對黃女士進行賠償,對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難。
面對雙方的態度,西平縣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對該游樂園負責人詳細講解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相關規定,對雙方進行曉之以情,動之以理的調解。
最終在西平縣消費者協會的明理釋法下,園區經營者愿意賠償黃女士現金3000元,并簽訂了和解協議書。(編輯 詹云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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